法治日報訊 記者王瑩 通訊員閔丹丹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福州市司法局制定出臺《行政爭議案件訴訟導入復議工作指引》,明確行政訴訟導入復議的適用條件、詳細流程,進一步打通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轉換通道”,促推一起起行政爭議從“起訴”變“撤訴”。
在行政訴訟中,許多行政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爭議,且涉及多部門協調,調解難度大,若繼續審理,后續還要經歷庭審、判決,甚至上訴等多個環節,耗時長、效率低。
“老百姓到法院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走程序’。基于這一需求,復議在前、訴訟斷后的行政爭議訴訟導入復議機制應運而生。”福州中院行政庭庭長林孔亮介紹說。
今年6月,福州中院與福州市司法局共同簽署《關于建立行政爭議訴訟導入復議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法院在立案審查、審理階段,發現行政案件更適合通過復議解決的,如專業性強、事實認定爭議大、有和解調解空間的等,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引導符合復議條件的行政爭議案件當事人優先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
“該機制依托福州兩級法院立案部門、行政審判部門和福州兩級司法局行政爭議協調服務站共同運行,采取‘精準分流+協同治理’模式,進一步推動復議前置,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力構建‘大復議、中訴訟、小信訪’的工作新格局,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林孔亮介紹說。
據統計,自行政爭議訴訟導入復議機制實施以來,福州兩級法院已有24件行政案件由訴訟導入復議,均得到妥善處理。